多位种业大咖聚焦知识产权保护 探讨促进种业创新发展
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简称“种子法”),助力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日前,中国种子协会在京举办贯彻落实种子法座谈会。与会专家围绕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进行研讨,种业企业代表分享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及做法。本版对座谈会的发言进行摘编,为各方贯彻落实新种子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思路和借鉴。
发挥职责作用 强化落实种子法主体力量
中国种子协会会长 张延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现代种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2021年7月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把修改种子法列为重点任务。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种子法修改决定。种子法的修改将有利于推动依法治种、依法治国的法治进程,有利于推动种业原始创新、科技创新的创新进程,有利于推动企业发展、种业振兴的历史进程。
中国种子协会作为全国性的种子行业社会组织,现有企业会员1000多家,数量约占全国种子企业的1/7,种子销售收入和利润约占60%,市值占我国种业市场的半壁江山。协会的15个分支机构包含了5种主要农作物和蔬菜、马铃薯、食用菌等作物,覆盖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南繁、国际合作、机械化和种衣剂等领域,涵盖了农作物种业的各方面、各环节。
协会会员无疑是贯彻落实种子法的主体力量。新修改的种子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协会将号召会员单位和分支机构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种子法,在宣传培训法律制度、引导遵守法律规定、协调服务法律维权等方面发挥职责作用。
一是宣传培训法律制度。2022年,协会将继续举办种子法律培训班、种业知识产权研讨会,在中国种子大会上设置知识产权论坛,宣传培训新修改的种子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于新修改、新完善的内容,我们将组织会员和分支机构认真学习,请有关领导专家解读培训,请企业负责人交流分享,营造知法懂法的社会氛围。
二是引导遵守法律规定。加强信用评价引导,在信用企业和骨干企业的标准上,继续加强植物新品种权、自主育种研发等创新能力建设指标的设置,发挥评价标准导向标的作用。同时,号召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摸清育种材料家底,认清育种技术路线,主动避免侵权行为发生,推动育种创新规范。引导企业加大种业知识产权研发投入,加快新品种权申报,自觉维护合法权益。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借鉴国外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制度的经验,支持有创新能力的企业走出去,优异的种质资源和品种引进来。
三是协调服务法律维权。种子法赋予了协会“加强行业协调、服务、自律、维权”的职责,新修改的种子法加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让育种者和企业的维权更有法律依据。下一步,在植物新品种权的实际维权操作中,协会将增加协调力量,扩展法律服务团成员,开展协调法律维权工作。2022年,协会拟在研究种业法律案件的基础上,形成种业维权指南,力争成为种业维权中可操作、可依据的指导工具,为广大种业企业、育种者提供法律维权服务。
尽快制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办法
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郭凤武
2021年7月,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开启了种业振兴的新进程,种子法在此背景下完成修改。增设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关于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规定走向同步,将在更高基点上加强植物新品种的原创保护和鼓励育种创新。
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制定和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办法,或者通过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有关事项。为此,提出以下思考和建议:
根据品种类别,确立识别检测的技术标准。
一般而言,人工或者自然诱变、转基因、基因编辑、系统选育或者多代回交都可能产生实质性派生品种。根据不同植物品种,确立识别检测的技术标准,是不可或缺的技术保障。就检测技术标准而言,我国在2020年10月推出了《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8551-2020)。建议农业农村部确定和完善检测技术规范,使之推广应用。
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认定、复审制度。
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认定,适用于育种人申请品种权保护、品种审定或者品种登记,利害关系人就他人品种申请认定,以及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认定。
鉴于实质性派生品种认定本身的技术复杂性,法律法规应当明确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认定权归属于行业行政管理机构,认定决定属于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认定不服,可以提起复审。参照专利制度,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对复审决定行使司法审查权。
实质性派生品种认定,还应当设定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经过这一前置程序,法院仅就民事责任部分进行裁判,而不再另行审理认定纠纷项下的品种是否属于实质性派生品种。
个案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认定和复审,吸收外部专家专业意见。
建议行业行政管理机构建立专家数据库,涵盖品种技术专家、品种权法律专家等人士。需要个案认定或者复审的,临时组成专家委员会,提供专业意见。认定和复审决定,应当体现专家委员会的意见。专家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和程序,予以专项规定。通过专家委员会的参与,保障认定、复审决定的客观性、公正性、程序透明性和正当性。
详细界定原始品种权所有人的权利。
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原始品种权所有人自2022年3月1日起即可对未经许可而商业使用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主张权利。制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办法或者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必要就原始品种权所有人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权利详细地予以界定。
要将制度效能转化为治理效能
农业农村部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杨东霞
种子法此次修改的重点在于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此,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这对保护育种者权利、激励原始创新、破解品种同质化问题,意义重大。推进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要将制度效能转化为治理效能,切实发挥法治在种业振兴中的保障作用。
第一,建议尽快出台认定标准。新种子法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定义作出授权性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的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种子法及UPOV1991文本第14条第5款的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具有以下特征特性的:第一,派生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的区别。第二,派生品种从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是从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产生,同时保留了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特性。第三,除了派生引起的个别性状差异外,派生品种与原始品种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相同(高度一致)。
实践中,是否是实质性派生品种,通常多采用遗传相似系数法(阈值)判定。阈值的确定十分复杂,需要结合测试方法和表型特征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应尽快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名录,对水稻、小麦等主要农作物出台认定标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动态阈值标准体系,分类分步实施。
第二,建立争议解决机制。从国外情况看,原始品种育种者与派生品种育种者之间发生争议,首先进入协商和调解程序;如果协商不成,则根据国际种业联盟(ISF)争端解决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21年5月,ISF实质性派生品种仲裁庭处理的案件数量为零,相关争议在协商和调解阶段得以解决。
在举证责任方面,依据ISF所发布的《关于实质性衍生品种争议的仲裁规则》,在认定实质性衍生品种时,原始品种的育种者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派生品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是存在极高的植物表型相似性;二是在某些继承特征方面只有很小的差异;三是极高的遗传相似性。如果派生品种超过临界阈值,举证责任将转移至可能是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育种者。可利用第三方机构借鉴域外有关做法,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争议解决机制。
第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新种子法加大了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是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加大了惩罚性赔偿数额;二是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对生产经营假种子和劣种子行为的罚款数额。
对通过模仿、修饰性育种侵害原始品种权人权利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当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已经取得显著成效,全国各地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农业农村部党组中心工作,以种业等领域为执法重点,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效果明显。2021年7月1日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也于同年12月公布,为进一步强化执法提供了制度基础。
推动知识产权保护 助力国家种业振兴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马德华
激发原始创新、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推动种业做大、做强的重要保障。种子法修改,立足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通过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扩展保护环节、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等加大保护力度,这将极大改善我国现有种业体系格局,促进优势创新种业公司引领发展。隆平高科之所以能发展成为中国种业领跑者,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一以贯之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提供了重要支撑。
坚持自主创新。隆平高科坚持高强度研发投入,近10年累计研发投入超过25亿元,实现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比例不断提升,2021年选育并通过国家级、省级审定的杂交水稻品种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育系占比已达到87%,恢复系占比已达到72%。同时,长期秉持开放共赢原则,积极开展科企合作,引进科研院所优异种质资源,并向社会和行业适度开放自己的品种。
坚持维权保护。隆平高科逐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设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和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并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规范认证体系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同时,与多家代理机构合作,通过多渠道监测侵权信息,多途径打击侵权行为,多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坚持行业自律。作为行业领军企业,隆平高科一直将知识产权的创造、使用和保护,作为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根本。在注重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大力引导分、子公司申请知识产权,积极维护知识产权,始终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助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健全。
新法实施带来的将是行业的“提质改造”,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隆平高科与行业同仁倡议:一,主动抵制低水平重复,加强育种的原创性投入,显著改善当前同质化无序竞争;二,加强新法的学习与普及,共同营造良好的种业法律环境;三,全力配合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套牌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运行秩序。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整治行动中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激励种业原始创新,净化种业市场,为推进种业振兴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坚持自主创新之路 打好种业翻身仗
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任世军
种子法实施20年多来,对我国种业、对垦丰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正式成立,几乎与种子法同龄,正是依靠着种子法营造的良好发展环境,公司才得以与种业共成长,由昔日一颗“小种子”成长为今日的“大垦丰”。
此次种子法的修改,无论是扩大品种权保护范围与环节、加大侵权赔偿与处罚力度,还是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都体现出国家对种业创新和建设良好种业发展法治环境的重视。
垦丰种业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每年申请数十个植物新品种权,此外还通过申请技术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多种形式保护自身权益。一是提早申请保护,及早对育种创新形成的骨干资源材料、进入审定或登记程序的所有亲本和新品种进行新品种权申请。二是提前发布公告,在每年种子销售季开始之前,公司会对已获得授权或正在申请新品种权的品种,提前发布品种维权公告。三是设立专职部门,公司设有专门部门负责开展维权打假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四是强力开展维权,近年垦丰持续加大维权力度,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下,陆续成功办理了北安德美亚1号侵权案、酒泉德美亚1号侵权案、宝泉岭德美亚3号侵权案等多起案件。
种子法的修改,进一步坚定了垦丰走自主创新之路的决心。下一步,我们将围绕“打好种业翻身仗”,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加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我国种业的振兴作出应有贡献。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按照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的确权申请与保护;二要以法律为武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坚持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要做好行业表率,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带头尊重知识产权,抵制侵权行为。
维护良好法律环境 保障种业健康发展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龙祥
新修改的种子法顺应了我国种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维护种业公平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将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写入种子法,既是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亮点,也是国内种业发展的进步性标志。
登海种业作为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近几年玉米种年营业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90%左右,选育的系列玉米品种,累计推广面积达到14多亿亩,增加社会经济效益1400多亿元。
构建公司内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明确工作职责。种子法实施以来,公司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了以科研和法务部门为主,生产、经营为辅的公司内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制定相关制度,确保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及时申请品种权,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坚持自主创新的育种思路,不断向市场推出新品种。对审定品种及其亲本均及时进行植物新品种测试,适时申请品种权保护。截至2021年底,公司累计申请植物新品种权219项,获得植物新品种权170项。
齐抓共管,多渠道全力打击侵犯合法权益行为。面对打假维权工作遇到的取证难、维权难、收效不理想的困境,公司构建了以公司法务人员为主,社会力量为辅的维权打假联合体系,形成了反应迅速、跟踪到位、取证确凿、打击彻底的维权打假机制。
利用网络信息,助推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顺利进行。联合业内相关单位对有关网站等进行实时搜索,及时获取国内外知识产权的信息及进展情况,为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助推力量。
在未来,公司将建立自有的DNA指纹数据库,对全公司范围内的种质进行鉴定,确保种质合法利用。此外,要不断提升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工作,避免出现侵权与被侵权现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希望农业农村部加快出台对不同农作物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的实施细则,并有具体详细的标准和相关解释;通过加大对科研院校和种子企业的培训和宣传,促进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种业自主创新,保障我国种业健康持续发展。
采取四大保障措施 营造一流创新环境
大北农种业(创种科技)副总裁 李军民
新修改的种子法通过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有利于加大我国原始创新的保护力度、加速与国际种业市场接轨。大北农种业(创种科技)作为国家良种重大科研联合攻关单位,积极参与并全力促进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
在种业振兴的大背景下,大北农种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秉持“创新驱动、科技赋能”的发展理念,采取“四大保障”积极措施,以实际行动诠释着大北农报国兴农的使命与初衷。
资金保障到位,铸造坚实后盾。近10年来,公司育种研发累计投入16.1亿元,其中生物育种投入9亿元,常规育种投入7.1亿元。
平台保障到位,强化资源整合。大北农种业建有多个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全面科学布局,研发基地、育种基地、测试基地4000多亩,商业化制种基地20余万亩。
人才保障到位,厚植创新基础。公司科研团队育种科研人员300余人,其中海聚计划人才2名,高聚计划人才5名,硕士及博士以上学历人员占比接近40%,特聘中国工程院院士在内的玉米育种专家10名、水稻育种专家5名。
体系保障到位,激发内在动力。公司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与运营管理委员会,负责知识产权协调与决策;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创新股权激励机制,对选育重大品种以及知识产权运营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给予奖励。
正是得益于“四大保障”的高效落实,大北农种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21年底,已拥有国内发明专利99件、国际发明专利37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256项。
大北农种业当下成绩的取得,与国家在种业方面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密不可分。未来,创种科技定会积极承担行业使命,持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与运营管理制度,构建高效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以现代生物技术和工程育种技术为核心,以玉米、大豆、水稻等作物为突破口,建立全球主要农业生物种质资源企业库,为突破玉米、大豆、水稻、蔬菜等育种材料瓶颈提供优良的种质资源,为民族种业振兴贡献力量。
珍惜科技创新成果 潜心研发原创品种
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进强
面向新发展格局,顺应种业发展大势、响应行业呼声,适时修改种子法是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的题中必有之义。大华种业作为种业国家队成员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全力拥护种子法贯彻实施,将以新种子法为引领,依法合规经营、争当发展表率,为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品种支撑。
珍惜科技创新成果、保护知识产权、依法合规经营是大华种业作为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所在,也是企业上下具有高度共识的发展理念。一是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发挥大华种业在规模、资源、技术、管理等方面优势,与高校、科研院所、种子企业组成育种科技创新联合体,构建高水平作物新品种研发平台,培育出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优品种。二是尊重品种权主体的知识产权。对于应用转化的科研单位创新成果,严格按协议支付品种权益费,在经营推广中及时足额分享品种推广收益,并与品种权主体联手维护品种知识产权,打击侵权行为。对于委托大华繁种的代繁客户,严格执行产权品种原种封样制度,按代繁协议保质保量供应代繁种子,在特殊年份保种紧张时优先保障代繁客户种子。对于未按协议充分提货或经营能力有限的代繁客户,积极洽谈争取其品种的销售权,大力推广联繁联销模式。对于下属经营单位的市场销售行为,公司通过内部审计、督查考核等手段严禁违规销售等侵权行为,并与经营单位绩效挂钩。三是严格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优化公司良繁体系,实行育种家种子、原种统繁统供制,从源头保障自主经营品种纯性生产,防止基础种子种性偏移。发挥公司销售网络面广层深的优势,严密监控区域种子市场,一经发现竞争主体侵权行为,及时查证,采用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未来,大华种业将以新种子法实施为契机,贯彻落实实质性派生品种等制度,依托自有商业化育种体系,潜心研发常规稻麦、杂交玉米等作物原创突破性品种;同时,加大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合法商业利益。
尊重知识产权 合规创制利用新种质
九圣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 王长海
种子法在多处做了修改,最显著的变化是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极大地鼓励和推动原始创新,规范行业发展和打击侵权套牌等行为;知识产权保护明确所有人权益,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完善侵权处罚赔偿和行政处罚制度,将强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落地实施。
保护品种权人利益 促进马铃薯品种原始创新
雪川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登社
种子法修改是落实种业振兴战略的重要行动之一。在植物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上提出对原始创新品种的保护,是保障种业作为国家农业产业核心资源和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也必将对我国马铃薯种业及整个产业链的持续创新、增强国际竞争力产生巨大积极的推动作用。
目前我国马铃薯育种主要采用杂交育种技术,生物基因技术在我国马铃薯育种中尚未广泛应用,马铃薯实质性派生品种主要是由无性系变异产生的。目前,市场上已经存在相当数量的此类变异派生品种。此次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提出,将对品种权人利益的保护、促进马铃薯品种原始创新意义重大。
雪川农业集团是一家以马铃薯种业为核心,现代农业服务为延伸,食品加工为龙头,集育、繁、推、储、加、销为一体的马铃薯全产业链集团。是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第一批全国农垦农作物良种展示示范基地、原农业部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和示范单位、原农业部首批种子质量认证试点单位、中国种业信用骨干企业、中国种业协会企业信用等级AAA级企业、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单位、马铃薯分会会长单位,河北省“十四五”马铃薯甘薯现代种业科技创新团队首席科学家单位。
近年来,雪川农业投资1.2亿元建设了马铃薯行业首家企业主导、科企共建、市场化运作、成果共享的马铃薯产业技术研究院。先后引进和筛选马铃薯种质资源400多份,通过杂交育种,结合生物育种技术、航天育种技术,开展不同类型不同用途的马铃薯新品种选育。每年配制杂交组合100多个,获得实生种子150余万粒,每年可选育出苗头品系5—10个。先后选育出“雪育”系列马铃薯新品种及品系30多个,其中10个取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23个正在开展植物新品种测试、进入后期实质审查阶段,7个品种取得《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证书》,2个品种通过省级审定。其中,“雪育”系列新品种深受市场认可,累计推广面积达280万亩,带动农民增收30多亿元。
发挥头部企业引领作用 加大蔬菜种业创新保护
京研益农(北京)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丁海凤
新种子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亮出了我国种业振兴第一“剑”。主要内容之一的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目前对蔬菜种业尚涉及不多,但是在扩大保护范围、保护环节以及强化侵权赔偿与行政处罚责任上的力度加大,是非常有利于加大对我国原始创新品种的保护力度、加速与国际种业市场接轨、助力民族蔬菜种业创新发展的。
京研种业作为中国种子协会蔬菜分会会长单位、蔬菜育繁推一体化、AAA级信用企业,将积极参与并全力推进新种子法的实施,号召并引领蔬菜行业企业相互协作,学习法律,为创造有序合法的产业环境共同努力。
做好行业引领作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作为首批蔬菜种业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行业的头部企业,京研种业自身非常重视原创品种研发与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断呼吁整个蔬菜行业加强自身研发创新,抵制“拿来”育种,签署了保护种业知识产权倡议书。近年来,蔬菜种子行业守法研发环境逐步规范。京研种业“以育种家为核心”,保证育种人才、育种资源不流失,将科研机构、育种家以及公司三者的权益关系法律化,实现了种业科技人员通过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种业企业并享有相应权益进行了知识产权保护。
加大研发投入,重视新品种创新研发。近年来,京研种业蔬菜产业化业绩稳步上升,2021年产业规模超过1.7亿元。每年,稳定拿出约7.0%的资金用于研发投入,先后推出各类蔬菜良种300多个。2020年8月在山东投资设立京研种业研究院,计划通过5—10年的打造,建设成为具有现代蔬菜育种理念与现代企业制度运营模式的新型蔬菜育种研发机构。
夯实种质资源根基,引领种质创新技术升级。目前收集保存蔬菜种质资源3.3万份,其中国外资源占1/3,保存育种中间材料6万份以上。目前,通过全基因组选择技术、基因编辑技术、单倍体育种技术等,已构建了西瓜、白菜、南瓜和花椰菜全基因组图谱与变异谱等。
加快制度实施 打好市场净化的“组合拳”
先正达集团中国知识产权律师 胡国群
本次种子法修改,对于促进我国种业创新能力和创新动力意义重大。尤其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引入,将对同质化育种起到遏制作用,同时也将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在我国积累经验、为全球品种权保护提供中国智慧。
对于下一步实施办法,有如下建议:
建议首先在水稻、玉米和重要蔬菜品种上(例如西红柿、辣椒、西瓜、甘蓝等)尽快实施。
建议享受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原始品种既可以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之前申请或获得品种权的品种,也可以是之后申请或获得品种权的品种。对于相比于原始品种具有明显技术进步的派生品种,建议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仍需支付合理许可费。强制许可制度可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品种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对于种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除了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外,我们还建议采取以下“组合拳”工具以强化净化种业市场的效果:
加强种子商业秘密保护。建议公检法机关适当降低种业商业秘密维权的举证门槛,加大查处力度,使得商业秘密成为遏制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威慑手段。
降低诉前诉中禁令的难度。种子生产和销售具有很强的季节性,且取证难度大,种子一旦从生产环节流入市场,权利人将很难进行维权。建议法院在品种权侵权案件中适当放低诉前诉中禁令的颁发,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将非主要农作物的登记制度从自愿改为强制。未经登记不得销售,以遏制非主要农作物领域的侵权及“一品多名”现象。
强化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执法主管部门的督导,提升执法效率,确保法规和制度的高标准落实,防止拖延执法而失去最佳处理时间。
在新种子法实施之后,先正达集团中国将持续加大对种子打假维权的投入,坚决遏制品种权侵权行为。同时探索新技术支持打假,以便高效发现侵权制种地。
整合资源优化布局 形成科技创新强大合力
科迪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封红兵
来源:农民日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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